(2015)通中民终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戴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张小燕,戴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29号4号楼三楼。负责人江健,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炜,该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季晓明,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燕。委托代理人刘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飞。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燕、戴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与张小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张小燕负担401.5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17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