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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黄萍、常宏、常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黄萍,常宏,常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970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1甲号。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女,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黄萍,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常宏,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常诚,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黄萍、常宏、常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佳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