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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候金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代表人张建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金凯。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