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韩起善与被告张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起善,张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韩起善,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敬普,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守红,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起善与被告张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起善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起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起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起善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