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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兴建申请执行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2015威执字第26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建。被执行人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兴建申请执行威远县铸铜煤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川KBQ6**猎豹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劳人仲案字(2014)1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