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后文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后文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96号罪犯后文光,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6月30日作出(1999)定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后文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甘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12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甘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于2000年3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28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天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25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1分,并取得电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电焊接板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42.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后文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