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永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03号罪犯杨永成,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3年3月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中式烹饪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种植组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4.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3月18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