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明波、李治敏与朱正先、朱鹏飞、朱凤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波,李治敏,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波。申请执行人李治敏。被执行人龚成伟。被执行人余慧芳。被执行人朱凤琴。被执行人朱鹏飞。被执行人朱正先。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与被执行人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案款共计20367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龚成伟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广场路99号京龙名苑10栋5单元6楼10号(业务件号:权0075376)住房一套,该住房在案件审理中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9月27日。其余四被执行人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在房管局均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9月2日本院依法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龚成伟所有的涉案住房。该房屋属被执行人龚成伟与案外人的共有住房,且系唯一住房,故不宜处置。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与被执行人龚成伟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成伟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8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龚成伟主张任何权利。现被执行人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同意终结(2013)龙泉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20367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龚成伟、余慧芳、朱凤琴、朱鹏飞、朱正先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20367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龚成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波、李治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