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XX与刘婷、庆阳市北强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刘婷,庆阳市北强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委托代理人:吕志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婷,系庆阳市北强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庆阳市北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卅铺镇阜城村。法定代表人:刘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刘婷、庆阳市北强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杨国香代理审判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宁 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兰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