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桂霞诉徐晓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霞,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霞,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徐晓东,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霞与被执行人徐晓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晓东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农贸市场27#(1230号)摊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桂霞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