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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栋,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栋,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托代理人:梅雪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辉。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张倩茹,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给付货币的地点是广州市天河区,为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或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约定向甲方(指被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注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晴波路15-25号岭南会负一层物业管理房,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