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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正兴,阳新县太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和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刘某甲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某乙。2011年9月2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均系再婚),后因家庭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李某于2013年7月26日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甲离婚。该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3月10日,李某再次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甲离婚,该院于2014年5月4日再次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2014年7月30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冲突,刘某甲将李某左侧面部划伤,造成大约4cm的伤口。现李某第三次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甲离婚,婚生女刘某乙归刘某甲抚养,其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认定,刘某甲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盛昌公馆1栋1单元1602号房屋一套、鄂A×××××牌丰田轿车一部。原审判决认为:刘某甲与李某均系再婚结合,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家庭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隔阂越来越深。李某已数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刘某甲还将李某面部划伤。现李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要求与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李某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刘某甲主张欠四十多万元债务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对婚生女刘某乙均有抚养的义务,现刘某乙已年满八岁,由每人各抚养五年,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为妥。由于刘某乙长期与刘某甲共同生活,而刘某甲目前有固定住所,故前五年由刘某甲抚养,后五年由李某抚养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和铸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年××月××日出生)从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归刘某甲抚养,从2020年5月至刘某乙年满十八周岁归李某抚养,双方互不给付对方子女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黄石市迎宾大道盛昌公馆1栋1单元1602号房屋、鄂A×××××牌丰田轿车,均归刘某甲所有。宣判后,刘某甲提起上诉称:1、其与李某虽系再婚,但感情基础很好。双方出现感情危机的原因是李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拿走家中所有积蓄两年未归家。李某脸上的伤痕系其用小刀误伤,并非有意划伤,其之所以殴打李某,都是因为李某的外遇问题。现双方仍然系合法夫妻,原审法院未经调查和调解就强行判决双方离婚,有悖于法律规定;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和平曾欠其63000元债务,李某离家出走期间,刘和平已偿还了该笔债务,但其中有刘和平出具的3万元欠条被李某拿走,为避免造成其他纠纷,应当判决李某向其退还该欠条;3、原审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婚生女刘某乙不当。其作为男性,缺乏照料子女的经验,刘某乙判归由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不合常理,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若必须判决离婚,要求将婚生女判归李某抚养至13周岁后再由其抚养至18周岁,由李某退还其7万元卖房款、42000元保险费、刘和平出具的3万元欠条,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子女抚养费5万元。李某答辩称:1、其因感情不和已与刘某甲分居多年,且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不尽早结束这痛苦的婚姻,其已无法生活;2、婚生女之前一直跟随刘某甲居住于黄石,已习惯当前的环境,而其居无定所,亦无固定收入来源,现阶段的确没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待五年后生活状况有所好转时再由其抚养更为适宜;3、刘和平向其出具的3万元欠条与刘某甲无关;4、刘某甲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有家不能归,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理应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现刘某甲要求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完全是恶意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一、关于婚姻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甲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李某在本次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已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均被该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李某再次提起诉讼,执意要求与刘某甲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审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对刘某甲要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子女抚养问题。一、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确定。本案中,婚生女刘某乙一直跟随刘某甲居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教育环境,而李某目前居无定所,且放弃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工作和收入也不稳定,现阶段不适宜抚养刘某乙。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顾及若由一方抚养刘某乙,另一方是否自愿承担抚养费等现实问题,确定刘某乙由刘某甲和李某轮流抚养,并由刘某甲抚养前五年,并无不当。故对刘某甲要求李某先抚养刘某乙前五年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刘某甲要求李某退还卖房款7万元、保险费42000元,但未提供李某持有7万元卖房款和缴纳42000元保险费的证据;要求李某退还刘和平出具的3万元欠条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子女抚养费,均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对上述请求未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