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夫允与被执行人邵凯华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夫允,邵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夫允,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新房村一组161号。被执行人邵凯华,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华书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邵凯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邵凯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聚福园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元予以扣划。银行账号:6228481828002711078。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