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崔锡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锡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72号罪犯崔锡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6)荣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锡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崔锡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专项表扬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锡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专项表扬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崔锡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患有××,频繁发作,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条件;该犯于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5月28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崔锡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病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锡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