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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2902室。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明,女,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艳辉,女,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293号。法定代表人蒋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宁,女,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平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乔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吉乔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明、欧艳辉,被告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宁、平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乔公司诉称,2015年4月28日19时20分许,吉乔公司员工嵇明驾驶苏A×××××红色奥迪轿车行驶出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南京长发中心东门,正常停车准备刷卡时,刷卡机底部挡板突然脱落,将车辆左侧前门和前挡泥板油漆刮伤。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合计22500元。被告长发公司辩称,被告系长发中心的管理人。2015年4月28日原告所有的苏A×××××奥迪轿车确实被刷卡机的挡板刮伤,但刮伤部位仅为左侧挡泥板,而当日江苏省发布雷电黄色预警、南京市发布冰雹橙色预警并伴有大风。故被告认为刷卡机挡板脱落系因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长发公司是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的物业管理人,吉乔公司的住所地在长发中心内。2015年4月28日19时20分许,吉乔公司的员工嵇明驾驶吉乔公司所有的苏A×××××奥迪轿车行驶到长发中心东门出入口准备停车刷卡时,刷卡机下方的挡板脱落,刮伤了苏A×××××奥迪轿车。事发后,长发公司门卫当着嵇明的面记载刷卡机“底部挡板被风吹脱落,将该车辆左侧前挡板油漆有刮伤痕迹”。次日,吉乔公司人员发现除左侧前挡板有划痕外,左侧前门附近也有划痕,并告知了长发公司人员。后双方对此事进行了协调,无果。2015年6月8日,嵇明报警。警方到现场了解到“嵇明在4.27日开车出长发中心路过东门口被物业的刷卡机铁杆砸了车子(苏A×××××,奥迪A5红色)左侧前档前门”等。另查明,事发次日,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气象台于(昨日)17时26分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南京市气象台的数据显示,昨天傍晚6点多,六合出现了冰雹天气,持续了几分钟,最大直径约5厘米,不仅如此,大风也是‘呼呼’的,瞬时风速达到了18.2米/秒(8级)。2015年6月5日,吉乔公司到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进行维修咨询,并预付维修费2000元。华兴公司称苏A×××××奥迪轿车“左前翼子板,左前门有划伤,需要做漆,当时维修报价2000元整。当时由于时间问题客户没有维修,先付钱开的发票”。2015年7月27日,吉乔公司派人将苏A×××××奥迪轿车送至华兴公司维修,华兴公司提供的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载明吉乔公司应支出材料费(左前翼子板漆料、左前门漆料)780元、工时费1764元,合计2544元。2015年7月31日,华兴公司对苏A×××××奥迪轿车维修完毕。审理中,长发公司陈述自门卫工作记录中可见案涉事件仅造成苏A×××××奥迪轿车左前挡板划伤,而并未造成左前门划伤,故左前门划伤与案涉事件无关。吉乔公司报警后,长发公司仍坚持仅左挡板被划伤。长发公司还陈述,案涉刷卡机系2014年6月左右更换的,此前旧的刷卡机为防止挡板脱落,长发公司使用胶带固定,但案涉刷卡机刚更换不久,故没有采取其他固定措施。吉乔公司则称事发时天色黑暗,没有发现左前门划伤,次日发现后就告知了长发公司。因原告工作人员在事发后用车去外地较为频繁,所以没有立即进行维修,而系等不忙的时候才送去维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工作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维修费票据、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情况说明、2015年4月29日现代快报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事发当日虽存在大风等天气,但自被告陈述的对更换前的刷卡机挡板所采取的固定措施及通常认知,案涉刷卡机挡板脱落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故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本院不予采纳。事实上,被告若尽了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则完全可以避免案涉事件给原告带来的损害,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被告门卫在原告工作人员在场时虽记录挡板脱落仅造成了苏A×××××奥迪轿车左前挡板划伤,但结合事发时间、天气状况、原告在次日即告知被告左前门也被划伤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情况,案涉事件造成苏A×××××奥迪轿车左前翼子板、左前门划伤的盖然性较大,本院予以认定。虽然自现有证据,原告系先缴费后维修,但根据本地市场行情、车辆品牌及维修结算清单记载,原告主张的维修费2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为原告陈述实际维修时用车不是很繁忙,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费用400元。因案涉事件仅造成苏A×××××奥迪轿车划伤,故原告认为存在折旧损失(实际上应为贬值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为181.5元,由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吉乔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案件受理费524元中剩余161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高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