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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20号乔瑞坤:你因与乔令湖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5)烟民四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乔令湖一直由你赡养护理,自2005年初乔令湖便丧失了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乔令湖的代理人乔瑞岭无事生非,将乔令湖分配给你的748元据为己有并且倒打一耙,以乔令湖的名义于2005年4月将你告上法庭。乔瑞岭在其赡养期内不赡养且虐待乔令湖,并且闯入你家中打砸抢。你于2005年10月11日带乔令湖到司法鉴定部门做了司法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法院。二审经会见乔令湖,也认为乔令湖年事已高,在语言表达、意识判断能力方面存在障碍。本案的发生是你与乔瑞岭所致,与乔令湖无关,二审不应维持。综上,请求撤销(2005)烟民四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乔令湖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一切费用由乔瑞岭承担;责令乔瑞岭立即返还非法占有乔令湖分配给你的748元人民币。本院复查认为,你与乔瑞岭在对你们的父亲乔令湖履行赡养义务期间,对乔令湖的工资卡、住房补贴卡及卡内的款项进行了约定。你在赡养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将乔令湖的工资卡、住房补贴卡交出。一、二审结合本案案情,认为你在2005年1月14日至3月14日赡养期满后未将乔令湖的工资卡、住房补贴卡交出,还领取了乔令湖2005年4月份的工资740元有违约定,判令你予以返还并无不当。你申诉称本案的发生是你与乔瑞岭所致,与乔令湖无关,并要求驳回乔令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你申诉所称乔瑞岭应返还乔令湖分配给你的748元人民币,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复查。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