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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曹福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福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337号罪犯曹福利,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吉刑核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福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曹福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曹福利与被害人曹福有系兄弟关系,一起共同生活。曹福利因曹福有将自家的黄豆借给本屯农民曹某而不满,到曹某家将黄豆取回,为此,曹福利遭曹某殴打和曹福有的斥责。2001年2月25日凌晨,曹福利趁曹福有熟睡之机,用二齿钩照曹福有头部击打数下,致曹福有颅骨骨折,小脑扁桃体疝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曹福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福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