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行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起诉人殷雷与殷志树、周秀兰等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树,周秀兰,殷雷,何天歌,施静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诉初字第17号起诉人殷志树,男,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01121942********,住六合区大厂街道扬子12村**栋***室。起诉人周秀兰,女,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起诉人殷雷,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起诉人何天歌,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起诉人施静远,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日收到起诉人殷志树、周秀兰、殷雷、何天歌、施静远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六合区长芦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殷志树、周秀兰、殷雷、何天歌、施静远等5人诉称:起诉人原居住在长芦街道方家洼81号,共4户11口人,2011年6月起诉人所有的住宅及菜鸽养殖场房被长芦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后起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做出宁化国土征拆字[2011]第06号“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和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备案号2010027批复等,上述文件真实性使人质疑。且本次方家洼征收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合情理,决策错误,程序不规范、不合法。故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宁化国土征拆字[2011]第06号和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备案号2010027批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请求法院责令长芦街道办事处归还起诉人住宅面积386.28平方米,无业人员周秀兰菜鸽养殖场房200多平方米按法律政策规定安置赔付到位。本院认为:起诉人殷志树首次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经本院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限期补正后,仍然未能按照要求提交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殷志树、周秀兰、殷雷、何天歌、施静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兰审 判 员 陈 岩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