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马某甲与马某乙、张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回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女,回族。系张某甲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女,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系马某乙之女),回族。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女,回族。上诉人张某甲、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张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川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马某甲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马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马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张某甲、马某甲负担,余3018元退还张某甲、马某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轶强审判员 元丹措审判员 陈 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喇雅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