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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希文诉被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希文,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龙希文,男,1945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魏红霞,女,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邹国富,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尔罗斯大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729581997。法定代表人:邵兵。被告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郭旗街5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421280-8。法定代表人:于湘。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30708061101242。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希文诉被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希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爽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人民陪审员  王大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