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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任若鹏与陈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若鹏,陈晓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706号原告任若鹏,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晓群,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任若鹏与被告陈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若鹏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