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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项子玉与奥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子玉,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52号申请执行人项子玉,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奥强,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项子玉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奥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项子玉偿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偿还申请人8000元,剩余的欠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112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