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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曾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陈刚,曾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表人郑定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明利,系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曾帮华,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曾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内江市月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