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文志与闫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志,闫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志,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文志因与被上诉人闫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文志及其代理人杨超,被上诉人闫石及其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闫石未完成涉案全部油漆工程。针对涉案油漆工程的转包事实及已完成工程量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朱兆法审判员 刘夫军审判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