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坤,俞静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郑成坤。委托代理人:钟明,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静静。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坤诉被告俞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打算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静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坤撤回对被告俞静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成坤负担。审 判 员 方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