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史某甲。委托代理人潘静、李振岐,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某。原告史某甲与被告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史某乙,现在孩子一周零三个月。由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也没有任何的感情基础就仓促结婚,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导致婚后摩擦不断,被告非常任性,经常动手损坏财物,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尊重,双方无法沟通,对被告的行为,原告也无法忍受,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给孩子能够有个良好的生长环境,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满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史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庭审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庭下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生活中虽偶有矛盾发生,但双方都应该本着“理性和宽容”的态度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某甲和被告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书才审判员杨建磊审判员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国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