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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彦,白春雨,赵相华,李淑红,长春市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德惠市万达肥料有限公司,德惠市胜利街金城轮胎润滑油商店,白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339号。被告梁彦,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白春雨,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相华,女,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淑红,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长春市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大义和栈屯7组。被告德惠市万达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远达大街裕民路1299号。被告德惠市胜利街金城轮胎润滑油商店,住所地德惠市胜利街东风路三小学对门。被告白小杰,女,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彦、白春雨、赵相华、李淑红、长春市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德惠市万达肥料有限公司、德惠市胜利街金城轮胎润滑油商店、白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4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