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陈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7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罗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兴,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陈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鹏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南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