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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曾小兰诉刘强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曾某。被告刘某甲。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炳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丙。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还喜欢喝酒,经常因喝酒找原告闹事,甚至殴打原告。六年前,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被告承诺会悔改,故原告向法院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未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导致原告无法在家生存。2015年6月18日,被告喝酒后又去原告厂里闹事,回家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被告刘某甲辩称,双方有共同债务20000元是事实但原告在诉称中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夫妻双方感情还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6月1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并育有两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后来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主要是由于双方不能很好的处理家庭内部关系引起的,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通过夫妻间多沟通及互相理解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充分举证证实,且被告亦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志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