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胡红梅、盛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胡红梅,盛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骥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梅,女,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盛守国,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梅、盛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即549元,由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人民陪审员 汪学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