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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胡红梅、盛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胡红梅,盛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骥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梅,女,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盛守国,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梅、盛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即549元,由原告池州市东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人民陪审员  汪学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