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26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徐某,男,1991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