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张某。被告:曲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