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邱益民与陈灿龙、赵翀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益民,陈灿龙,赵翀琤,曾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59号申请执行人邱益民被执行人陈灿龙被执行人赵翀琤被执行人曾文彬申请执行人邱益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灿、赵翀琤、曾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灿、赵翀琤、曾文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灿、赵翀琤、曾文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灿、赵翀琤、曾文彬的收入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