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宏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丁世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令翔,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芤,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前徐组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宏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扬州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