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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圣诺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兴泓矿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诺隔热材料有限公司,长兴泓矿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浙江圣诺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昕炜。委托代理人吴玉明。委托代理人高建华。被告长兴泓矿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诺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泓矿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诺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人民币159元,由原告浙江圣诺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笑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