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天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雨冰,邓梅英,刘志娟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法定代表人刘雨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华,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天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沿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宏伟,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王进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邓梅英,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下落不明)原审第三人刘雨冰,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郭丽华,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志娟,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郭丽华,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天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邓梅英、刘雨冰、刘志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丽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天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宏伟、王进美,原审第三人刘雨冰、刘志娟的委托代理人郭丽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邓梅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董 光代理审判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丽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