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俊刚与池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刚,池兴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张俊刚,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泗县。委托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兴会,男,汉族,左右,住泗县。原告张俊刚与被告池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苗晓莉、人民陪审员赵慧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俊刚的委托代理人熊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池兴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刚诉称:2012年3月2日,池兴会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池兴会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池兴会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池兴会未做答辩。张俊刚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3月2日,池兴会向张俊刚借款20000元,期限一年。被告张俊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张俊刚提交的借条,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举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2日,池兴会向张俊刚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3月2日偿还借款。后经张俊刚多次催要,池兴会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俊刚于2015年3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池兴会向张俊刚借款20000元,有张俊刚举证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张俊刚要求池兴会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兴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刚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池兴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均审 判 员 苗晓莉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殷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