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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四河与李梦茹、李桂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王四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梦茹。被告李贵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住址,郑州市北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商务会所B座第16、17层,诉讼代表人李秀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河诉被告李梦茹、李桂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爱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