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窦建学与吴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建学,吴井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窦建学,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洮北区。被告吴井龙,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铁路退休,现住山海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建学诉被告吴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建学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建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