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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窦建学与吴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建学,吴井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窦建学,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洮北区。被告吴井龙,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铁路退休,现住山海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建学诉被告吴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建学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建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