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延安市宝塔区桥儿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泗海怡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法定代表人茆梅芳,系该办公室主任。张艳申请执行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艳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艳赔偿款350000元,并缴纳本案案件执行费5150元。被执行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9月2日将本案案件款35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15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张艳将本案案件款350000元全部领取,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