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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爱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爱平,汪道珍,龚爱芬,王林,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第005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周辉东,行长。被告: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爱平,总经理。被告:余爱平。被告:汪道珍。被告:龚爱芬。被告:王林。被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俞亚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被告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爱平、汪道珍、龚爱芬、王林、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爱平、汪道珍、龚爱芬、王林银行存款247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47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丰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爱平、汪道珍、龚爱芬、王林银行存款247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47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起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