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国,张钊瑞,钱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国,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生,住莒南县文瞳镇看马庄村124号。被执行人张钊瑞,男,汉族,1995年10月25日生,住张店区南定镇山泉小区街东12号楼5单元202号。被执行人钱顺义,女,汉族,1971年4月生,住张店区南定镇山泉小区街东12号楼5单元202号。本院在执行陈文国诉张钊瑞、钱顺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尚有8367.2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