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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昱与被告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昱,黄继英,黄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周昱,男。被告黄继英,女。被告黄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昱与被告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昱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昱负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