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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韩建国。委托代理人靳涛。被告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宝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国与被告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借款人赵保国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影响了本院对该案法律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