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春蕊与林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吕春蕊,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林宽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吕春蕊和被执行人林宽明一案,被执行人林宽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宽明所有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