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204-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华。被执行人:绍兴县恒美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克勤。被执行人: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王国祥。被执行人: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清和园2幢302室阁02室、柯岩街道清和园11幢303室阁03室、柯岩街道清和园14幢303室阁03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分别为2041500元、2014400元、2022300元,总计6078200元[含固定装修,2幢302室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62.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8.11平方米;11幢303室建筑面积219.13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6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8.24平方米;14幢303室建筑面积216.8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65.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9.0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2015第G0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进行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愿意以拍卖保留价6078200元价值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清和园2幢302室阁02室、柯岩街道清和园11幢303室阁03室、柯岩街道清和园14幢303室阁03室房产[含固定装修,2幢302室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62.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8.11平方米;11幢303室建筑面积219.13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6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8.24平方米;14幢303室建筑面积216.8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65.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9.0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2015第G0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6078200元的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