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大福与北京嘉溢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溢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161号袁大福,男,1964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丹,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杨,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溢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窑村34号508室。法定代表人郭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袁大福与被告北京嘉溢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溢伟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大福诉称:原告经李xx介绍,于2014年8月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职务为木工,后被告安排原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方庄东路左安门外银马井45号银马KTV进行内部装修工作,工资约定为每天10小时280元,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仍拒绝支付,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溢伟业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15日克扣工资36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5月1日嘉溢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伟与姜x、李xx签订了银马KTV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李xx招袁大福到银马KTV从事装修施工,工资亦由李xx发放;袁大福出具的考勤表未见嘉溢伟业公司签章或其他形式的确认。基于上述情况,袁大福与嘉溢伟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袁大福所主张的工资实质上属于劳务费性质。袁大福基于劳动关系向嘉溢伟业公司主张工资于法无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与李xx、嘉溢伟业公司的纠纷可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大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冉秀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