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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孟金与韩顺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金,韩顺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杨孟金,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韩顺学,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孟金与被告韩顺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孟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5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