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孟金与韩顺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金,韩顺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杨孟金,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韩顺学,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孟金与被告韩顺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孟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5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