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襄阳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襄阳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襄阳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张武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杨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