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建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建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02号罪犯马建龙,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现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安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建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奖分17.5分。该犯系在校高三学生,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建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记员周海霞 来自: